【ABLE】研華暨關係企業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

研華暨關係企業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


第八版:2017/01/19
第七版:2014/01/13
第六版:2013/04/29
第五版:2012/06/26
第四版:2012/06/13
第三版:2012/06/12
第二版:2012/06/06
第一版:2012/04/16

壹、    本辦法關係用詞定義如下:
一、    急難救助範圍定義:
    甲丶因故身亡者,不論其因病病故或意外事故而身亡者。
    乙丶其他重大傷病患者(重大傷病項目以衛福部公告之最新重大傷病項目為準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0&menu_id=712&webdata_id=3471

貳、    本辦法所指之救助對象如下:
一、    研華暨關係企業員工本人丶員工配偶及員工之子女。
二、    研華暨關係企業員工提出申請者,需仍在職服務。

參、    研華愛心委員會由以下單位組成:
一、    愛心社理事(二名)
二、    愛心社社長 
三、    人力資源處最高主管

肆、    急難救助金申請程序
一、    個人(眷屬)提出死亡證明丶醫生診斷證明之正本及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單之正本,並送交研華愛心委員會審查,審查委員會將視申請個案之狀況進行評估,審查通過後,即送研華文教基金會會計單位逕行撥款,以做為急難救助之用途。
二、    愛心社及基金會固定於每年歲末年終(一月第三個週一起至二月底)發起全公司之急難救助金募款,若急難救助基金使用完畢,愛心社得視實際狀況另行開立急難救助募款,藉以協助急需同仁。
三、    急難救助捐款為直接由薪資扣款,並由研華文教基金會開立捐款收據,此款項專款專用,審核通過者之捐助款項將由研華文教基金會直接滙入急需救助之員工薪資帳戶。
四、    愛心社得以公開急難救助金之來源及用途(受個資法保護,申請同仁之姓名將僅以姓氏公開呈現)之所有帳目,申請者不得有異議。

伍、    本辦法經研華愛心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公告施行,條文修正時亦需提交研華愛心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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